案例性質:歷史原書的商業模式描述,非已確認稅務裁罰。 葉清宗《貿易金流實務疑難》第五篇「三角貿易案例篇」第241—242頁。原書說明部分臺灣廠商因節稅動機,在第三國設境外公司,以境外公司名義透過國外銀行或OBU處理跨國貨款。屬當時觀察,不可直接當作2026年免稅方法。
帳戶只是金融收付通道。臺灣總機構營利事業之所得、境外公司之利潤歸屬與關係人訂價,均應按適用規則判定;若涉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須另確認控制、適用年度與其他門檻。不能只因「OBU收款」就主張合法免繳客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