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性質:歷史原書的商業模式描述,非已確認稅務裁罰。 葉清宗《貿易金流實務疑難》第五篇「三角貿易案例篇」第241—242頁。原書說明部分臺灣廠商因節稅動機,在第三國設境外公司,以境外公司名義透過國外銀行或OBU處理跨國貨款。屬當時觀察,不可直接當作2026年免稅方法。

一、案情與學習目標

二、四流+決策

  1. 商流: 兩份買賣契約是否都真實?境外公司是貿易商還是代理商?
  2. 資流(資訊流): 客戶訂單、報價、押匯、發票、報關、開戶及受益所有人資料是否一致?
  3. 金流: 客戶支付境外公司OBU帳戶,再付原供應商;資金是否只是代收,利潤如何計入各公司?
  4. 物流: 實際製造國→目的市場;若未經境外公司所在地,不能誤報原產地。
  5. 決策: 誰控制買賣價格、信用授權及庫存風險?由哪家公司實際履行服務?

三、討論題

四、參考分析

帳戶只是金融收付通道。臺灣總機構營利事業之所得、境外公司之利潤歸屬與關係人訂價,均應按適用規則判定;若涉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須另確認控制、適用年度與其他門檻。不能只因「OBU收款」就主張合法免繳客戶所得稅。

五、書籍及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