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 條件下貨運代理人身分界定與貨物滅失責任歸屬問題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依 FOB 高雄港條件出口家用品,買方指定境外承運人及其在台代理協助訂艙與報關。貨物順利裝船,ABC 公司取得承運人簽發的提單,但因信用證出現偽造文件爭議導致退單,後續 ABC 公司要求承運人扣貨時已無法聯繫,貨物與目的港代理均失聯。ABC 公司遂向在台協助作業的貨代主張賠償。爭點在於:在 FOB 情況下,買方訂艙屬義務,台灣貨代究竟代表誰?是否需為貨物滅失負責?
【案情介紹】
台灣 ABC 公司與東南亞買方 MNO Trading 簽訂出口合同,貿易條件 FOB 高雄港,依 Incoterms 2020 規定。依此條件,買方負責安排船舶、訂艙與運費支付。裝運前,MNO Trading 通知 ABC,公司貨物將由境外船公司 BlueOcean Line 承運,並提供其在台灣的港口代理「甲順國際物流」。
ABC 公司依買方指示,將貨物明細、包裝規格與預計出貨時間寄送給甲順。甲順國際物流隨後向 ABC 公司出具進倉通知,要求於指定期限內將貨物送至其倉庫以便安排後續報關及裝船。ABC 公司依指示送貨後,由甲順以 ABC 名義代辦報關、貨物裝櫃、與承運人交接等出口作業。
船舶離港後,ABC 公司取得 BlueOcean Line 以承運人身分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該提單顯示承運人為 BlueOcean Line,亦載明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資料。
但在議付階段,開證行以「客戶驗貨證明疑似偽造」為由退單,導致 ABC 公司無法收款。ABC 公司旋即要求甲順通知承運人扣貨返運,但此時 BlueOcean Line 所載明的目的港代理已無法聯繫,貨物亦無下落。
ABC 公司主張:甲順是受自己委託之貨運代理,應負貨物滅失賠償責任。甲順則辯稱:自己是承運人的裝貨港代理,並未受託訂艙,不負貨物滅失責任。
【案情分析】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甲順國際物流與 ABC 公司的法律關係為何?在 FOB 條件下,甲順是否需負貨物滅失責任?
一、FOB 條件下誰負責訂艙
依 Incoterms 2020 的 FOB 規定,買方負責訂艙、支付運費與選擇承運人。賣方僅需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船舶上,並完成出口清關。
因此,在無額外約定情況下,賣方沒有義務委託貨代訂艙。
二、貨運代理業務範圍不能推斷「受託訂艙」
甲順代辦報關與裝船等作業,屬於買方或承運人在台的操作協助,並不代表甲順受託負責訂艙。
本案中,甲順僅向真正承運人訂了高雄至境外轉運港的一段艙位,並非 ABC 公司要求的「整段航程訂艙」。
因此,不能僅因甲順處理部分出口流程即推斷其為 ABC 公司所受託訂艙的貨運代理。
三、甲順是否為承運人的裝貨港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