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 條件下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的責任與風險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在 FOB 高雄條件下出口羊毛衣,買方指定韓國承運人並由其簽發提單。因買方遲未付款,正本提單仍由 ABC 公司持有,但承運人卻在目的港接受通知人提供的銀行保函,未收回正本提單即放貨。ABC 公司因貨物被提走且無法收款,向承運人求償。爭點在於:承運人是否違反憑單放貨義務?若承運人為境外無船承運人,是否涉及違法經營?

【案情介紹】

台灣 ABC 公司與韓國買方 HN Trading 簽訂羊毛衣出口合同,條件為 FOB 高雄港,付款方式為信用證。買方指定韓國 C-Trans Shipping 作為承運人,並由 C-Trans 與台灣出口方 ABC 公司完成裝船後,簽發以 ABC 公司為托運人的正本提單。收貨人为依銀行指示交付,通知人則為買方指定的 D 公司。

後因買方未依信用證付款,ABC 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但經查,貨物已在釜山由通知人 D 公司以銀行保函方式向 C-Trans 提取。C-Trans 未收回正本提單即交貨,導致 ABC 公司既無貨款、亦無貨物。

ABC 公司遂依海上貨物運輸契約向 C-Trans 求償,申請法院判令承運人賠償貨價損失及利息。

法院審查後認為,承運人明顯違反「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航運慣例,且 C-Trans 雖自稱為國際貨代,但事實上以自身名義簽發提單、收取運費,屬未經許可在台灣境內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案情分析】

一、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

提單是物權憑證,承運人僅能將貨物交付給正本提單持有人。未收回正本提單即放貨,屬典型違約行為。

在本案中,C-Trans 接受買方通知人提出的銀行保函即交付貨物,侵害 ABC 公司作為正本提單持有人的物權。

二、無單放貨的法律後果

承運人應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

一、貨值

二、可得利益

三、遲延造成的利息或其他附隨損害

三、承運人是否屬「無船承運人」

C-Trans 表面為境外貨代,但其行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