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內陸出口在 CIF 與 CIP 條件間的風險差異與適用性判斷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向英國買方出口餐具,合同使用 CIF 倫敦,並要求提供已裝船提單。ABC 公司從中部倉庫將貨交給陸運公司,途中發生車禍造成部分貨物碰損。買方要求全面降價,ABC 最終讓步並產生重大損失。事後 ABC 向運輸公司求償,但運輸公司僅賠償實際碰損的四箱貨物,其他價差損失不予認定。爭議核心在於:內陸出口應否採用 CIP 而非 CIF。
【案情介紹】
台灣 ABC 公司與英國買方 RoyalHome LTD 簽訂餐具出口合同,條件為 CIF 倫敦,付款方式為承兌交單。ABC 公司需提供已裝船提單等文件,因此須先將貨物從台中運至基隆港後裝船。
ABC 公司委託丙運輸公司承辦陸路運輸。然而運輸途中發生車禍,四箱餐具破損,其餘貨物雖無損壞,但買方依據震動風險要求全部降價 5%。經多次協商後 ABC 最終同意:破損貨物降價 5%,其他貨物降價 2.5%,總損失達八萬美元。
事後 ABC 依運輸契約向丙運輸公司求償。丙公司承認對破損貨物負責,但認為其他降價屬 ABC 與買方自行協商所得,不應賠償。最終仲裁結果支持運輸公司。
【案情分析】
一、CIF 下風險轉移發生在「裝船時」
ABC 將貨物交給陸運公司後至裝船前,貨物仍由 ABC 承擔風險。
因此:
一、車禍造成的損失由 ABC 承擔
二、震動造成的買方降價要求亦由 ABC 承擔
三、運輸公司僅須為破損部分負責
二、CIP 與 CIF 的結構差異
CIF 僅適用海運,CIP 可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更適合台灣內陸出口。以下為關鍵差異:
風險轉移點
CIF:貨物裝船後風險始轉移
CIP: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即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