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擱淺與滅火造成之多重損失在保險理賠中的判定標準
【案例概要】
一艘貨輪在航行途中發生擱淺並強行起浮,導致機械與船體受損,修理期間卸下大部分貨物。船隻修復後復航,期間貨艙失火,部分貨物遭火燒與滅火用水浸損。本案探討各損失之性質,並判定在何種險別條件下,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某貨輪載貨出航後不慎擱淺,經船長指示反覆倒退強行脫困,結果造成輪機損壞與船底劃破,海水滲入貨艙導致部分貨物受損。船隻開往附近港口修理,卸貨並進行維修十日,並支出額外費用如人員工資等。船修復後復航,但不久A艙失火,船長灌水滅火。A艙內文具部分焚毀,另有部分文具與全部茶葉因滅火遭水浸損。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擱淺損失、強行起浮所致損害、灌水滅火後遺損失等不同性質海損,須依《CIC 1981年版條款》判定是否屬於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或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1.單獨海損:
o擱淺直接導致之貨損。
o失火後部分文具被焚毀。
此類損失為風險本身導致,若事故屬於意外(如失火、擱淺),平安險即可承保。
2.共同海損:
o強行脫困造成的輪機損壞與船底劃破之修理費、人員工資。
o滅火時文具與茶葉被水浸濕。
因為上述行動是為船貨全體共同安全所進行的非常手段,故符合共同海損定義。
【爭議大綱】
如何區分單獨與共同海損?平安險是否足以承保本案所涉多類損失?
【意見討論】
正方:本案所有損失皆由意外事故引起,平安險即涵蓋整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