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發盤有效性、有效期與有條件接受之法律效力判定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依買方要求報盤,買方多次要求更改數量、價格與裝運期。ABC 公司於 8 月 25 日提出含有效期限的發盤,買方於期限屆滿前表示接受,但附帶包裝變更。ABC 公司因市況大漲想撤銷發盤而拒絕成交,引發合同是否成立與包裝變更是否屬實質變更的爭議。
【案情介紹】
台灣 ABC 公司於 8 月 10 日依荷蘭買方要求,對指定商品作出報盤:100 公噸、CIF 鹿特丹 250 美元/公噸、麻袋裝、即期裝運、即期信用證。
8 月 17 日,買方未接受,只要求:增量、降價、延長裝運期。
8 月 18 日,ABC 公司提出新發盤:200 公噸、240 美元、延至 10 月底。
8 月 24 日,買方再次要求降價與延長裝運期。
8 月 25 日,ABC 公司明確表示:價格不能再降,但延至 11 月 20 日裝運,並明示「9 月 15 日前回覆有效」。
買方直到 9 月 14 日才回電:「接受 8 月 25 日發盤」,並附加「需提供良好適合海運的袋裝」。
此時國際市價已大漲,ABC 公司因不願成交,回覆稱貨已售出,並主張因未註明「實盤」字樣,合同無效。買方堅持合同已成立並要求履約或賠償差價 2.5 萬美元。
【案情分析】
一、8 月 25 日為有效發盤
內容具:品名、數量、價格、裝運期、付款方式、受盤人、有效期。屬完整發盤,且有明示有效期限,不得撤銷。
二、9 月 14 日回覆屬有效承諾
買方於效期內無條件接受主要交易條件。附加包裝要求僅為非實質性變更(不涉及價格、數量、付款、交貨時間等關鍵條件)。
三、包裝變更不屬還盤
國際慣例認定包裝細節非實質性變更,除非發盤人於合理期間內表示反對。ABC 公司未於收到時提出反對,因此承諾有效,合同成立。
四、ABC 公司不能以市價飆漲為由撤銷發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