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有效發盤於何種情況下可撤銷,承諾成立的時間點認定
【案例概要】
美國賣方向台灣買方 ABC 公司提出價格與數量具體之發盤,ABC 回覆還盤後,賣方提出新發盤並含 10 天有效期。ABC 公司於有效期內承諾,但賣方隔日以「貨已售完」為由要求撤銷發盤,引發爭議。最終確認合同已成立,賣方不得撤銷。
【案情介紹】
休頓電子公司於 2 月 3 日向台灣 ABC 公司提出:積體電路板 20 萬塊、FOB 維多利亞港、25 美元/塊之發盤。
2 月 7 日,ABC 還盤:10 萬塊、20 美元、即期裝運。
2 月 10 日,休頓提出新發盤:10 萬塊、22 美元、即期裝運,且有效期 10 天。
2 月 15 日,ABC 發電確認接受。
2 月 18 日,休頓來信稱貨已售出,要求取消發盤。
ABC 拒絕撤銷並要求履約。最終休頓願意賠償損失以結案。
【案情分析】
一、2 月 10 日發盤具有效期且具束縛力
包含價格、數量、付款方式、裝運期、有效期限,屬不可撤銷之發盤。
二、ABC 於有效期內做出承諾即成立合同
承諾一經發出並送達,合同即成立。
ABC 的 2 月 15 日電報即為有效承諾。
三、休頓不得於承諾成立後撤銷
合同已成立,任何單方撤銷皆屬違約。
四、即使承諾尚未成立,有效期內的發盤也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