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締約當事人之確定、合同轉讓與無回覆行為在合同法上的效力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透過中間商與國外買方簽訂合同,但買方遲遲不開證。中間商要求改約、改港、改付款方式,ABC 未與原買方確認即逕自交涉,造成合同關係混亂。最終貨到港後無人提貨,遭海關拍賣,ABC 全損。本案核心是:合同當事人應由誰負責?中間商是否具有代表資格?未在合理時間內承諾是否形成新合同?
【案情介紹】
台灣 ABC 公司於 3 月 27 日經中間商丙方與買方乙方簽訂合同:總值 510000 元,即期信用證付款,6 月交貨。乙方須於 5 月 15 日前開證。
乙方未開證亦未回覆。
7 月 12 日,丙方通知因乙方未拿到進口許可證,要求撤約或改為運往 P 港。
ABC 不同意撤約,但同意改港。
不久,丙方再提要求付款方式改為 D/P,即期。
ABC 未立即回覆,直至 11 月才表示同意,並稱已訂艙。
丙方回覆:「乙方拒收,但我方願意 D/P 120 天接受貨物。」
ABC 未明確表示接受此付款條件,但貨已出運。
貨到目的港後,因無人提貨,衍生存倉費,後遭海關拍賣。
【案情分析】
一、合同當事人為 ABC 與乙方
丙為中間商,不具締約主體地位。丙未經乙方授權,不得代表乙方改約或承擔義務。
二、乙方未開證已構成違約
ABC 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賠償。
ABC 本應直接要求乙方履約,而非向丙方讓步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