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買方拒收後承運人單方面回運貨物的適法性
【案例概要】
ABC 公司出口塑膠原料至土耳其,條件為 CFR Istanbul。買方拒收且不通關,船公司為騰出堆場與設備,未取得 ABC 明示同意即將貨物退運回高雄,並要求 ABC 支付回運費與滯箱費。
【案情介紹】
目的港拒收後,承運人未先取得托運人指示便自行回運。
【案情分析】
Cases 版本認為承運人原則上應先通知並徵求處置指示;未經同意回運,回運費不宜全部轉嫁托運人。
【爭議大綱】
買方拒收後承運人的通知、處置權與費用請求範圍。
【意見討論】
目的港倉租、滯箱費與回運費可能由不同主體負擔,須依買賣契約、提單與通知紀錄分別判斷。
【參考解答】
依 Cases 整理版本,買方較應承擔目的港倉儲與滯箱費;回運費則因承運人未取得 ABC 同意,不能當然全部轉嫁。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CFR:裝船後風險轉移買方,但賣方仍負責安排運輸至指定目的港。
【大綱】
買方拒收 → 貨櫃滯留 → 未徵指示 → 擅自回運 → 費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