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題依原書 Chapter 2「International Corporate Joint Venture」整理。原書提供兩方共同成立並持有一家公司(JVC)的契約框架,預設雙方 50–50 持股;若參與方超過兩方或持股並非均等,條款即需依實際情況調整。重點不只是「成立公司」,而是把出資、公司治理、Reserved Matters、額外貢獻、股權移轉、保密、競業限制、deadlock、終止與爭議解決等事項事先制度化。
教學定位:本頁說明原書模型契約的結構、目的與風險配置,不構成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意見。公司法、外國投資、競爭法、稅務、勞動、智慧財產與外匯等要求須依 JVC 設立地及交易相關司法管轄區另行查核。
| 條款/主題 | 核心概念 | 契約目的 | 主要風險/使用提醒 |
|---|---|---|---|
| JVC 架構與設立地 | 兩方成立 jointly-owned company | 建立獨立公司作為共同事業載體 | 設立地通常直接影響公司法與治理要求 |
| 50–50 ownership | 原模型預設雙方均等持股 | 建立對等控制與經濟利益 | 均等控制也會提高 deadlock 風險 |
| Initial capital / Further finance | 初始出資與未來融資分開處理 | 界定雙方資金義務 | 不得假定股東有無限追加出資義務 |
| Business Plan | 先確認 JVC 的 Business 與發展方向 | 讓治理決策有共同商業基礎 | Business、Territory、產品線過度模糊會增加爭議 |
| Ancillary contracts | 資產、技術、供應、服務、distribution、trademark licence 等另立契約 | 把價格、規格、責任等細節與 JV 主契約分開處理 | 主契約與附屬契約必須彼此一致 |
| Board governance | 董事任命、quorum、表決與 chairman | 建立日常公司治理機制 | 原模型要求重要 Board 決策至少有雙方代表支持 |
| Reserved Matters | 重大事項須雙方共同同意 | 防止單方改變 JVC 的重大方向或風險 | 清單過長可能使公司難以運作;過短則可能失去保護 |
| Additional contributions | 技術、訓練、通路、在地資源等非單純資本投入 | 明確化雙方對 JVC 的實際貢獻 | 應區分具法律責任的義務與單純 goodwill statement |
| Dividend policy | 約定 audited after-tax profit 的分配政策 | 降低股東對保留盈餘與分紅的歧見 | 仍須服從設立地強制公司法與償債能力規則 |
| Transfer of Shares | 原模型原則上要求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 | 控制新股東進入 JVC | 受讓人亦應承接 JV contract 義務 |
| Confidentiality | 保護 JVC 與雙方商業、技術資訊 | 避免合作過程中的資訊外洩與不當使用 | 須處理公開資訊、既有資訊及依法揭露等例外 |
| Restrictions on Parties | Competing Business、Territory、員工挖角等限制 | 保護共同事業 | 可執行性高度依準據法及競爭/勞動規則而異 |
| Deadlock / Termination | 協商、股權收購/出售、出售整體 JVC、winding-up | 提供 50–50 合資僵局的退出路徑 | 退出程序若未事先設計,deadlock 可能癱瘓公司 |
| Force majeure / Hardship | 不可控制障礙與契約均衡重大改變 | 處理重大外部事件造成的履約問題 | 兩者概念與法律效果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
| Dispute resolution / Applicable law | amicable settlement、arbitration 或 state courts;指定 national law | 預先建立爭議處理與法律適用框架 | 仲裁地、法院、程序、準據法須與實際交易架構配合 |
原書核心:此 Model Contract 是兩方成立 jointly-owned company(JVC)的框架,預設 50–50 equal ownership。若有三方以上股東或其中一方取得多數股權,原條款必須調整。
教學說明:Corporate Joint Venture 與前一章 Contractual Alliance 最大的差異,是合作本身具有一個獨立公司載體。這使資產、股權、董事會、公司帳戶與公司治理成為契約設計核心,也使設立地公司法變得關鍵。
原書核心:每一個 corporate JVC 都必須在特定 jurisdiction 成立,通常會影響 governing law;因此 Articles of association/bylaws 或其他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必須依當地法律製作,並與 JV contract 協調。Closing 時需處理公司形式、名稱、registered office、董事、auditor、股份認購等事項。
教學說明:JV contract 是股東彼此之間的契約,但 JVC 本身仍是一家公司。學生應區分「股東契約上的約定」與「公司法/公司章程對公司及第三人的效力」。
原書核心:雙方先對 JVC 作 initial financial contribution。模型預設後續增資仍維持 50–50;若 Board 認為需要 further finance,JVC 先尋求自身 banking sources,若無法取得,股東並不因此自動負有追加融資義務;雙方另行同意提供的資金原則上按相同比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