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作用 台灣適用
最大誠信 要求重要資訊揭露 以現行保險法與契約義務判斷。
保險利益 確認被保險人具有經濟利益 依保險標的與契約關係判斷。
近因、補償 判斷責任原因並避免不當得利 仍是貨物與財產保險重要分析工具。

原書四大原則仍有高度教學價值,但法律效果須依台灣現行法與實際保單條款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