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作用
台灣適用
最大誠信
要求重要資訊揭露
以現行保險法與契約義務判斷。
保險利益
確認被保險人具有經濟利益
依保險標的與契約關係判斷。
近因、補償
判斷責任原因並避免不當得利
仍是貨物與財產保險重要分析工具。
原書四大原則仍有高度教學價值,但法律效果須依台灣現行法與實際保單條款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