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 原書功能 台灣適用
匯票 由發票人命令付款人付款 台灣《票據法》明定匯票、本票、支票三類票據及其法律關係。
本票 發票人自己承諾付款 應依台灣票據法處理要式、背書、付款與追索。
支票 以銀行為付款人 跨境結算重要性已低於電匯與數位支付,但法律概念仍重要。

原書票據原理仍有教學價值,但台灣法律適用應回到現行《票據法》,不可直接套用中國票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