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原書重點
台灣實務
保險利益
要保人須對標的具有可保利益
《保險法》明定財產利益與運送人、保管人之保險利益。
最大誠信
投保與承保資訊應誠實揭露
實務應重視告知義務、危險增加與契約條款。
補償與代位
避免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利
理賠後保險人得依規定行使代位權。
近因
判斷損失與承保事故的主要因果關係
仍須結合實際保單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判斷。
本章建立理賠分析核心。案例判斷時應依序檢查保險利益、告知與誠信、損失是否屬承保危險、近因,以及是否涉及第三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