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合同允許溢短裝但信用證未配合,致多裝貨款無法收回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與美國買方簽訂出口大豆合同,約定數量 600 公噸並允許溢短裝百分之五。買方依約開立信用證,但未載明溢短裝條款。ABC 公司依合同裝運 630 公噸並開立相對應金額之發票,因發票超過信用證金額,銀行拒付超出部分,買方也拒付多出 30 公噸貨款。由於提單已交買方,ABC 無實際控制力,只得放棄差額,造成損失。

【案情介紹】

2013 年 6 月,台灣 ABC 公司與美國 B 貿易公司簽訂出口大豆合同,數量 600 公噸,單價每公噸 500 美元,允許百分之五溢短裝,付款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買方開出的信用證金額為 30 萬美元,數量載明 600 公噸,但沒有「More or Less」或任何溢短裝字樣。ABC 公司認為合同已允許百分之五溢裝,因此實際裝運 630 公噸,發票金額為 31.5 萬美元。銀行審單時認為單據金額超過信用證金額,只願在信用證額度內付款。買方取得提單後亦拒絕另付超出部分貨款,ABC 最終損失 30 公噸大豆價款。

【案情分析】

信用證獨立於買賣合同,銀行只依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合同雖允許百分之五溢短裝,但信用證未反映該條件,不能因此要求銀行支付超出信用證金額的款項。若受益人發現信用證與合同不一致,應在裝運前要求申請人修改信用證。UCP 600 對數量與金額容差有特定規則,但不能任意把合同中的百分比直接帶入信用證。賣方在未修證前自行多裝,等於把額外貨款收取風險留給自己。

【爭議大綱】

  1. 合同允許百分之五溢短裝,信用證未載明時,賣方是否仍可依合同多裝?
  2. 銀行是否有義務支付超出信用證金額的部分?
  3. 發現信用證與合同不一致時,賣方應如何處理?

【意見討論】

正方立場:信用證源自買賣合同,合同允許溢裝,因此銀行應支付全部貨款。

反方立場:信用證具有獨立性,銀行只受信用證約束,超出信用證金額部分無付款義務。

正確方:反方

【參考解答】

賣方收到信用證後必須逐項核對合同。若合同允許溢短裝,信用證也應明確反映數量及金額容許範圍。若未載明,應先要求修證再裝運,不宜自行多裝並期待銀行支付超額貨款。

【相關法規】

UCP 600 第4條信用證獨立性、第30條信用證金額、數量與單價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