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損發現後未即時蒐證導致舉證不足與敗訴風險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出口一批家電至義大利,貨櫃到港開櫃時即有外箱破損與受潮情形,但買方與 ABC 公司僅以手機隨手拍照、未申請正式檢驗,也未立即通知承運人。數月後 ABC 公司才正式向船公司索賠,卻因無法清楚證明損害發生在承運人責任期間,遭承運人及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否定多數請求。

【案情介紹】

貨損當下未正式驗貨、未通知承運人,且延後數月才提出索賠。

【案情分析】

海運貨損案件高度依賴即時鑑定、照片、驗貨紀錄及通知程序。若無法證明損害發生時間與原因,貨主將承擔舉證不利。

【爭議大綱】

貨主未及時蒐證是否足以導致無法證明承運人責任。

【意見討論】

僅以事後照片或自行描述,往往不足以排除包裝不良、裝卸或其他原因。

【參考解答】

若未及時蒐證,法院多傾向認定貨主舉證不足,本案 ABC 公司索賠因此大幅縮水。

【相關法規】

Cases 版本以 Incoterms 2020 CIP 的索賠文件協助義務作為相關背景。

【大綱】

貨損發現 → 未即時驗貨 → 證據不足 → 因果不明 → 索賠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