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仲裁條款約定不明是否仍具拘束力之爭議
【案例概要】
ABC 公司與德國買方在訂艙委託與買賣合約中,均約定若發生爭議依船公司載明的仲裁地解決,但提單條款又寫依承運人當時適用之仲裁規則與地點。貨損後 ABC 欲在台灣起訴,承運人主張應於倫敦仲裁。
【案情介紹】
提單仲裁地以「當時適用規則」浮動約定,並標示現行地為倫敦。
【案情分析】
雖屬浮動條款,但若內容具有可預見性,且托運人為熟悉國際運輸之業者,實務仍可能認其有效。
【爭議大綱】
浮動仲裁條款是否因地點未固定而無效。
【意見討論】
判斷重點在條款是否可得確定、是否已充分揭示,以及當事人是否能合理預見。
【參考解答】
若提單已明確標示現行仲裁地為倫敦,法院較可能認定條款有效,要求赴倫敦仲裁。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本身不規範爭端解決;Cases 版本強調雙方應在契約中預先約定爭端解決機制。
【大綱】
浮動條款 → 可預見性 → 條款效力 → 倫敦仲裁 → 管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