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實際托運人與名義托運人之認定及責任歸屬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透過貨代出口機械至法國,提單 Shipper 欄填貨代名稱,ABC 僅出現在商業發票。貨損後承運人主張契約相對人是貨代,ABC 無權依提單請求。

【案情介紹】

貨代為名義托運人,但 ABC 才是實際出貨與貨物利益主體。

【案情分析】

許多實務會綜合委託關係、實際出貨人及承運人是否知悉真正貨主,判斷實際托運人是否得直接主張權利。

【爭議大綱】

提單記載是否唯一決定托運人身分。

【意見討論】

貨代未清楚標示代理身分可能增加責任,但不必然排除實際貨主的實體權利。

【參考解答】

若承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 ABC 為真正貨主,法院可能允許 ABC 以托運人身分主張權利。

【相關法規】

Cases 版本以 CFR/FCA 下賣方得透過貨代行事的原則作為背景。

【大綱】

貨代列名 → 實際貨主 → 承運人知悉 → 托運人認定 → 直接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