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平行輸入是否侵害商標權與不實表示的公平交易風險
【案例概要】
海外品牌在台灣由授權代理商持有商標權或經銷權,但市場上出現由第三方自國外購買正品後進口販售的平行輸入商品。台灣ABC公司作為零售或電商通路,評估是否能上架平行輸入商品以降低成本與售價。然而,台灣代理商主張平行輸入是水貨並要求禁售。案件核心在於:正品平行輸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以及若僅有獨家經銷權而非商標權,能否以公平交易法阻止販售;同時ABC公司在廣告文案與售後服務揭露上如何避免違法。
【案情介紹】
一、品牌結構(教學化改寫)
品牌原廠:美國PHILIP B公司(於美國為商標權人)
台灣授權商:台灣甲公司(在台灣登記商標或取得代理權)
平行輸入商:台灣乙公司(向美國原廠或海外合法通路購買正品後進口)
通路商:台灣ABC公司(考慮上架乙公司供貨)
二、衝突事件
乙公司進口並在台販售該品牌正品。
台灣甲公司主張未經授權即販售,屬水貨,要求禁止銷售。
ABC公司擔心:若上架是否侵害商標權?若上架文案標示不清是否觸法?
【案情分析】
一、水貨的法律定位:重點在「是否為正品」與「是否已合法首次銷售」
平行輸入通常指正品商品未經本地代理商授權進口,但並非當然違法。商標制度的目的在於識別來源、防止混淆,而非無限延伸成「渠道壟斷」工具;因此關鍵常落在商標權的「用盡原則」與是否有「實質變更、品質差異或誤導消費者」。
二、水貨與公司貨的競爭優勢
水貨:通常價格較低、供貨彈性高;缺點是保固與售後服務可能無法由台灣代理商提供。
公司貨:價格較高但售後服務、保固、召回與中文標示通常更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