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觸礁、火災與損耗類型的區分與理賠條件

【案例概要】

某貨輪在公海觸礁,船底破損、海水滲入,船長為保安全決定拋貨與搶修。之後發生火災,部分貨物遭焚毀與水損。目的港清點損失後,需釐清各項損失性質,並確認是否屬保險公司賠償範圍。

【案情介紹】

某遠洋公司之“東風”號貨輪,4月28日滿載起航後在公海觸礁,船底破裂滲水。船長為保安全,拋棄部分貨物並組織人員搶修。修復後繼續航行,不久船艙失火,船長灌水滅火。最終清點損失如下:

(1)拋海貨物200箱;

(2)搶修人員工資;

(3)火災損毀貨物500箱;

(4)船體部分燒毀;

(5)水損貨物100箱。

【案情分析】

必須區分哪些為「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與「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共同海損:

拋棄貨物(1)、搶修工資(2)、滅火後水損(5)為保全全船與貨物之緊急處置,符合共同海損條件。

•單獨海損:

火災燒毀貨物(3)與船體(4)為風險本身造成,未為集體利益採取行動,應歸屬單獨海損。

若投保 CIC 1981年版「平安險」以上險別,則保險公司需對共同海損與合格的意外單獨海損負責賠償。

【爭議大綱】

各項損失應如何分類?在何種最低險別下,保險公司需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