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性質:教學模擬,非真實公司或已核定查核案件。 數字僅用來訓練判讀客戶或競爭對手的商業模式,不表示實際可適用之常規利潤率。
臺灣甲公司製造筆電零件,每台相關成本100美元,荷蘭獨立買方願意支付140美元。集團於第三國設乙貿易公司,甲先以110美元賣乙,乙再以140美元賣荷蘭客戶。表面上乙每台毛利30美元,甲毛利10美元,但乙的實際活動仍不明。
乙無自主定價權、無商品存貨、無行銷人員、也不承擔壞帳,只因公司登記在境外便簽署文件。若帳面上把30美元毛利全部留給乙,應提出高度謹慎的可比較分析;其真正職能可能僅值合理佣金或服務費,需查證交易實際性質。
乙有採購與業務團隊、可核實的海外倉儲、客戶開發、授信、保固與存貨風險;其報酬有可能比單純代理服務高,但30美元是否合理仍取決於市場及可比資料。
乙是獨立第三國貿易商,以110美元買斷再以140美元售出,自負銷售風險。單憑三角貿易價差不足以將乙視為受控交易的移轉訂價風險。
練習成果: 為A、B、C各列商品交易性質、應備證據、可能的移轉訂價方法、待確認的稅務及海關問題。不能僅以某一境外稅率或發票數字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