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類型:臺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官方規定,搭配供貨計畫模擬。 模擬公司及交易均非實際海關裁罰案件。
跨國電子零件貿易商甲想集中東南亞零件,部分轉售歐洲、部分供應臺灣客戶。可選A普通課稅倉、B海關核准保稅物流中心、C符合資格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三個選項皆能「存貨」,但關務、合法加工及入境課稅處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