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類型:臺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官方規定,搭配供貨計畫模擬。 模擬公司及交易均非實際海關裁罰案件。

一、情境

跨國電子零件貿易商甲想集中東南亞零件,部分轉售歐洲、部分供應臺灣客戶。可選A普通課稅倉、B海關核准保稅物流中心、C符合資格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三個選項皆能「存貨」,但關務、合法加工及入境課稅處理不同。

二、法規區分

三、四流+決策

  1. 商流: 誰購買零件、誰是存貨貨主,出貨時由誰銷售給臺灣或海外買方?
  2. 資流: 料號、入出倉批次、報關、貨權、保稅帳冊、加工紀錄及發票如何核對?
  3. 金流: 倉租、拆併貨費、報關費、可能延後之進口稅費及庫存資金占用。
  4. 物流: 零件來源國→臺灣倉儲場所→海外再出口或臺灣課稅區;各路徑是否需報關?
  5. 決策: 誰確認准許存儲的貨品、作業許可、清關人、原產地及海關盤點責任?

四、情境討論

五、官方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