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性質:查貴勇《進出口貿易合規案例集》第5章案例5.1,歷史原書案例;Notion教材改編版本與原書的企業所在地不同,以本頁核對的原書情境為準。

案情介紹

原書中的中國A公司將貨物出口印尼泗水,使用船上交貨條件(Free on Board,FOB),並申請當時中國-東協貿易協定下的優惠原產地證明。船公司實際航線經過臺灣高雄港,轉船並停留約三天;貨代提單未顯示中轉港,且未備妥當時適用的中轉/未再加工證據。印尼進口海關拒絕給予該票貨物申請的優惠稅率。

爭點

小組問題

  1. 進口商的優惠資格需要哪些不可替代的證據?
  2. 出口商認為航線由買方控制,能否完全不理會目的地所需的中轉文件?
  3. 如果當時沒有取得規定的未再加工證明,還能用哪類合法的現有證據支持貨物同一性?能否補正必須由海關依適用協定判斷。

參考解答

合法轉運不會自動創設新產地,也不一定破壞原產資格;是否能享受優惠仍看該年度、該協定對運輸、中轉及證明形式的要求。出口、進口與貨代應提前對齊路線與文件。此例屬歷史案例,不能將原書所述舊證明格式視為2026年所有協定的現行統一規則。

知識庫、原書與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