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性質:查貴勇《進出口貿易合規案例集》第5章案例5.1,歷史原書案例;Notion教材改編版本與原書的企業所在地不同,以本頁核對的原書情境為準。
原書中的中國A公司將貨物出口印尼泗水,使用船上交貨條件(Free on Board,FOB),並申請當時中國-東協貿易協定下的優惠原產地證明。船公司實際航線經過臺灣高雄港,轉船並停留約三天;貨代提單未顯示中轉港,且未備妥當時適用的中轉/未再加工證據。印尼進口海關拒絕給予該票貨物申請的優惠稅率。
合法轉運不會自動創設新產地,也不一定破壞原產資格;是否能享受優惠仍看該年度、該協定對運輸、中轉及證明形式的要求。出口、進口與貨代應提前對齊路線與文件。此例屬歷史案例,不能將原書所述舊證明格式視為2026年所有協定的現行統一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