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出口船舶貨運險中,主保險人、分保與再保險人之法律關係與賠償分攤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出口多條新建船舶至歐洲,與國內產險公司簽訂統括保單,由該公司作為主保險人,再分保與再保給其他保險公司。航程中綁紮件裂損,導致多條船舶需在海外港口修理,產生巨額費用。主保險人依統括保單向ABC公司賠償後,向分保公司及再保公司請求分攤損失,遭對方以「並非共同保險」「保單無效」「僅負少額比例」及「已逾時效」等理由抗辯,引發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之界線與訴訟時效爭議。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為某造船集團成員,承接多條中小型船舶出口至歐洲港口。為集中管理風險,ABC公司與台灣T產險公司(下稱T產險)簽訂一份「船舶出口貨物運輸綜合保險協議」,約定:
由T產險作為主保險人,對ABC公司出口之多條船舶(例如編號1–16號船)提供「海上貨物運輸一切險+戰爭險+罷工險」,責任期間採「倉至倉」;
保險金額以各船合約價折合新台幣計算,總保額逾數億元;
T產險得為分散風險自行安排分保或再保,ABC公司同意配合提供資料,但不直接參與其他保險公司之間的內部分保約定;
T產險出具統括保單與各船「子保單」,保險責任以T產險向ABC公司簽發之保單條款為準。
簽約後,T產險內部經辦人為分散風險,先後聯繫甲保險公司及乙保險公司,要求承接部分船舶之貨運險風險:
・甲保險公司同意承接其中6條船(1–6號),並開立對ABC公司名義的貨物運輸保險單(副本留存公司)。
・乙保險公司則承接其餘10條船(7–16號),亦出具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為ABC公司,但實際交付對象是T產險經辦人。
隨後,T產險依與ABC公司之協議,簽發一份統括貨物運輸保單及16份子保單均交付ABC公司,保單上載明「由T產險承保,並由甲、乙公司參與分保,保費由T產險統一結算」。ABC公司依保單向T產險繳納全部保費;T產險再分別向甲、乙公司支付約定之分保保費。然而,部分保費在內部經手過程中遭經辦人私自截留,引發後續刑事問題。
16條船舶以「母船+綁紮運輸」方式裝載,由一艘大型貨輪自高雄出發,航向歐洲。途中因綁紮件疲勞斷裂、結構裂紋等原因,船隊先後於非洲與印度洋某港口臨時進港修理,產生高額修復費與第三地檢驗費。最終抵達歐洲後,經當地檢驗機構勘驗,多條被綁紮船舶結構受損,需分別進廠修理。
ABC公司依統括保單向T產險提報理賠,雙方後以和解方式確定賠償金額,T產險支付包括海外修復費、檢驗費在內之巨額保險金。事後,T產險依前述與甲、乙公司之安排,向兩公司主張應各自依其所承接船舶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
甲公司與乙公司則分別提出抗辯:
兩公司與ABC公司並無直接保險契約,僅與T產險有往來,應屬「再保險關係」,非共同保險,被保險人不得直接請求;
甲公司主張其保單為經代理人擅自出具且內容不一致的「陰陽保單」,難認有效;
乙公司則主張,縱有再保關係,其實際收取保費比例極低,最多僅須按實收保費比例負擔少量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