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承租人未付滯期費致船公司留置貨物之合法性

【案例概要】

ABC 公司累積滯期費後未及時支付,船公司在最後一批貨物到港時通知碼頭不得放貨,要求先清償滯期費。

【案情介紹】

船公司以未付滯期費為由行使貨物留置權,造成買方無法提貨。

【案情分析】

留置權可作為運費及滯期費擔保,但其範圍、金額及行使方式仍須符合契約與合理比例。

【爭議大綱】

承運人可否留置貨物;金額尚有爭議時能否長期留置;第三人損失如何處理。

【意見討論】

若債權金額高度爭議,較適宜由承租人提供擔保後放貨,再另行結算。

【參考解答】

船公司可在合法範圍內行使留置權,但若明知金額爭議重大仍長期拒放,可能構成權利濫用並負部分損害責任。

【相關法規】

Maritime Lien and Lien on Cargo:承運人得就貨物行使留置權,以擔保運費、滯期費及其他應收費用。

【大綱】

滯期欠款 → 留置貨物 → 買方無法提貨 → 權利界線 → 損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