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裝港滯期與貨源不足導致船方拒絕簽發提單

【案例概要】

ABC 公司因集貨不順與港口作業問題,裝貨超過約定時間且最終裝載量低於預定噸位。船方要求滯期費與虧艙費,並一度拒絕簽發提單。

【案情介紹】

裝港同時發生滯期與虧艙,費用爭議進一步影響提單簽發與信用狀押匯。

【案情分析】

滯期與虧艙可依程租合同另行請求,但船方不宜以費用爭議長期拒絕履行提單簽發義務。

【爭議大綱】

滯期與虧艙費是否成立;船方可否拒簽提單;押匯失敗損失由誰承擔。

【意見討論】

較合理方式是由承租人提供保函或部分付款,船方先簽發提單,費用另行結算。

【參考解答】

ABC 應依約承擔成立的滯期與虧艙費;船方則應避免以拒簽提單作為不成比例的壓力手段。

【相關法規】

Bills of Lading:貨物裝載完畢後,承運人應依貨物數量與表面狀況簽發提單。

【大綱】

裝港延誤 → 虧艙 → 費用爭議 → 拒簽提單 → 擔保與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