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書內容 | 原書制度背景 | 台灣對應 |
|---|---|---|
| 綜合保稅區 | 中國大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 不可直接套用;應改讀台灣保稅及自由貿易港區制度。 |
| 產業規劃 | 保稅加工、物流與土地配置 | 重點仍是貨物流、加值活動與監管設施的整合。 |
| 海關監管 | 中國負面清單與監管模式 | 改依台灣關稅、自由港區與相關海關規定判斷。 |
原書第4章具有明顯中國大陸制度背景,因此台灣版不能把「綜合保稅區」視為我國現行制度名稱。應保留其空間規劃問題——監管、物流、加工與產業群聚如何共存——但法律架構改以台灣自由貿易港區及保稅制度處理。
在教學上,最重要的是區分「規劃原理可以移植」與「法律制度不能直接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