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書內容 原書制度背景 台灣對應
綜合保稅區 中國大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不可直接套用;應改讀台灣保稅及自由貿易港區制度。
產業規劃 保稅加工、物流與土地配置 重點仍是貨物流、加值活動與監管設施的整合。
海關監管 中國負面清單與監管模式 改依台灣關稅、自由港區與相關海關規定判斷。

原書第4章具有明顯中國大陸制度背景,因此台灣版不能把「綜合保稅區」視為我國現行制度名稱。應保留其空間規劃問題——監管、物流、加工與產業群聚如何共存——但法律架構改以台灣自由貿易港區及保稅制度處理。

在教學上,最重要的是區分「規劃原理可以移植」與「法律制度不能直接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