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性質:教學模擬,非真實稅務認定個案。
一、情境
海外甲公司在臺灣銀行OBU有外幣存款,銀行向甲支付利息。甲之股東為臺灣個人乙。甲詢問:「銀行可以免扣繳利息所得稅,是否代表甲的利息無須申報,臺灣股東乙也永遠不用關心這筆境外所得?」
二、分層判讀
- 第一層|OBU銀行端: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對支付金融機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等符合條件的項目,有免扣繳規定。
- 第二層|存戶甲: 免予扣繳不等於甲在自己稅務居民地或其他應稅管轄區都沒有所得稅責任。
- 第三層|股東乙: 甲為何種法域公司、乙是否符合臺灣個人CFC控制條件、股權與盈餘歸屬,須按適用年度與法定豁免檢核。
- 第四層|金融監理: 開戶時應據實確認甲的實質受益人及控制人;不能透過不實名義把境內客戶冒充非居住者。
三、四流+決策
- 商流: 真正存款權利人是甲,或甲實際只是乙的名義代理?
- 資流: 帳戶開戶及受益所有人資料、帳單、利息憑證與稅務申報是否一致?
- 金流: OBU給付甲利息;本金和利息如何記帳?股東是否有另一層分配或控制問題?
- 物流: 純金融所得無實體貨物流,直接註明不適用。
- 決策: 帳戶實際操作者、資產所有人及稅務申報責任如何認定?
四、練習題
- 「免扣繳」、「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毋須申報」三者何者可以互相推出?不得互相等同。
- 若銀行發現客戶開戶資料和真實控制人不一致,哪些資料須補正?合規責任歸誰?
- 原書的「OBU存款利息免稅」應如何改寫成精準的2026法規說明?
五、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