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原船東對轉租運費行使留置權之合法性與界線
【案例概要】
原船東 A 將船期租給 B,B 再以航次租船方式轉租給 ABC 公司。B 欠繳租金後,A 要求 ABC 將原應支付 B 的運費改付給自己。
【案情介紹】
期租與航次轉租形成多層契約,原船東試圖直接控制次承租人應付運費。
【案情分析】
原船東能否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須看租約中的 lien on sub-freights 條款、通知、債權讓與或法院保全程序。
【爭議大綱】
原船東是否有直接請求權;ABC 如何避免重複付款;扣船或留置威脅是否有合法基礎。
【意見討論】
ABC 在收到權利衝突通知後,宜暫緩付款並要求雙方提供合法權利依據或以提存、擔保等方式安全付款。
【參考解答】
若原船東無明確轉租運費留置條款、債權讓與或法院命令,ABC 不宜逕行改付;應先確認合法權源以避免雙重付款。
【相關法規】
本案以租船合同中的轉租運費留置權、契約相對性與債權控制安排為核心。
【大綱】
船東A → 期租B → 航次轉租ABC → B欠租 → 轉租運費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