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軟條款與簽章樣本不符下的嚴格相符審查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授權子公司ABC國際有限公司代為辦理進出口結算與開立信用證。子公司以母公司名義向台灣甲銀行申請開立進口信用證,由香港丙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信用證條款載明:「由申請人出具之貨物收據,其簽名須與本行留存簽名樣本完全相同。」銀行留存之簽名樣本包含兩個公司章與兩位授權人簽名,但受益人提交的貨物收據僅蓋一章並由其中一人簽名。開證行依「嚴格相符原則」拒付,受益人訴請法院,最終被判敗訴。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為大型製造集團,旗下ABC國際有限公司為獨立法人,負責整合集團之進出口與金融結算。2011年12月11日,ABC國際有限公司受母公司委託,向台灣甲銀行台北分行申請開立一筆以港元計價的進口信用證,申請人為「台灣ABC公司」,受益人為「香港丙有限公司」,通知行為香港當地銀行,信用證金額約為USD 302,280等值。

在申請開證時,台灣ABC公司向甲銀行提交「貨物收據簽名樣本通知書」,內容為:

在同一份通知書上蓋有兩枚台灣ABC公司大小不同之公司章;

在每一公司章旁分別有一位授權人簽名,分別為「WB」與「YF」。

信用證開出後,其中一項單據條款約定:

「由申請人(台灣ABC公司)發出的貨物收據,其簽署必須與本行留存之簽名樣本完全相符。」

2012年1月,貨物依約自香港裝運並運抵台灣。台灣ABC公司實際收受貨物後,由子公司ABC國際有限公司之員工「YF」在貨物收據上簽名,並加蓋台灣ABC公司公司章一枚(僅其中一枚)。香港丙有限公司依信用證要求備齊全套單據,包括該份貨物收據,提交給開證行台灣甲銀行請求付款。

台灣甲銀行審單時發現:

銀行留存的簽名樣本中,同一份樣本通知書上有兩枚公司章+兩個簽名(YF與WB);

受益人提交的貨物收據上,僅有一枚公司章+一個簽名(YF)。

銀行認為,該貨物收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約定之「簽名須與樣本完全相符」不符,遂通知不符點並拒絕付款。同時徵詢申請人台灣ABC公司意見,後者亦不願接受不符單據。

香港丙有限公司主張:

簽名樣本通知書上之兩枚公司章及各自對應之簽名應視為「兩組獨立簽名樣本」,只要貨物收據符合其中任一組,即應視為相符;

貨物實際已由台灣ABC公司收受且簽認,開證行拒付有失誠信。

本案經台灣一審法院與最高法院審理後,均認定銀行拒付有據,駁回受益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