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航次租船結構中真正承運人與提單簽發人之認定
【案例概要】
貨代以自己名義與船東簽航次租船,又以「as carrier」向貨主簽發提單;船東另簽船東提單。貨損後貨主同時向兩方求償,爭議在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認定。
【案情介紹】
ABC 公司出口鋼捲至西班牙,貨代負責訂艙與裝船並以自己名義簽發提單,船東另有船東提單。途中發生貨損。
【案情分析】
Cases 版本強調,提單以「as carrier」簽發者可能構成契約承運人;若貨損源於船舶維修或艙況,實際船東亦可能負責。
【爭議大綱】
誰是契約承運人、誰是實際承運人,以及兩者是否可能同時負責。
【意見討論】
應結合提單文字、租船契約與實際運送事實判斷。
【參考解答】
貨代可能因以承運人身分簽單而負契約責任;船東若對貨損原因有可歸責事由,也難完全免責。
【相關法規】
Hague-Visby Rules:Carrier 包括與托運人訂立運送契約之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大綱】
航次租船 → 雙重提單 → 承運人識別 → 貨損 → 責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