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航次租船結構中真正承運人與提單簽發人之認定

【案例概要】

貨代以自己名義與船東簽航次租船,又以「as carrier」向貨主簽發提單;船東另簽船東提單。貨損後貨主同時向兩方求償,爭議在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認定。

【案情介紹】

ABC 公司出口鋼捲至西班牙,貨代負責訂艙與裝船並以自己名義簽發提單,船東另有船東提單。途中發生貨損。

【案情分析】

Cases 版本強調,提單以「as carrier」簽發者可能構成契約承運人;若貨損源於船舶維修或艙況,實際船東亦可能負責。

【爭議大綱】

誰是契約承運人、誰是實際承運人,以及兩者是否可能同時負責。

【意見討論】

應結合提單文字、租船契約與實際運送事實判斷。

【參考解答】

貨代可能因以承運人身分簽單而負契約責任;船東若對貨損原因有可歸責事由,也難完全免責。

【相關法規】

Hague-Visby Rules:Carrier 包括與托運人訂立運送契約之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大綱】

航次租船 → 雙重提單 → 承運人識別 → 貨損 → 責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