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到港通知(NOR)有效性與裝卸時間起算點認定

【案例概要】

船舶抵外錨地即遞交 NOR,但尚未完成檢疫與海關程序,後因擁塞延遲靠泊。爭點在 NOR 是否有效及滯期起算時點。

【案情介紹】

ABC 公司程租出口煤炭,合同約定裝卸時間自有效 NOR 起算。船方在外錨地提早遞交 NOR。

【案情分析】

若合同允許錨地 NOR 且港口慣例如此,可能有效;若必要檢查尚未完成且構成實質前置條件,則 NOR 可能遞延生效。

【爭議大綱】

船舶是否已在各方面備妥,以及何時開始計算 laytime。

【意見討論】

應檢視租船條款、港口慣例與檢疫海關程序的實質影響。

【參考解答】

若檢查程序是重大實質條件,ABC 公司可主張 NOR 過早,以降低滯期費。

【相關法規】

Charter Party NOR Clauses:Laytime 自船舶各方面備妥並有效遞交 NOR 時起算。

【大綱】

外錨地 → NOR → 未完成程序 → 靠泊延誤 → 滯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