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到港通知(NOR)有效性與裝卸時間起算點認定
【案例概要】
船舶抵外錨地即遞交 NOR,但尚未完成檢疫與海關程序,後因擁塞延遲靠泊。爭點在 NOR 是否有效及滯期起算時點。
【案情介紹】
ABC 公司程租出口煤炭,合同約定裝卸時間自有效 NOR 起算。船方在外錨地提早遞交 NOR。
【案情分析】
若合同允許錨地 NOR 且港口慣例如此,可能有效;若必要檢查尚未完成且構成實質前置條件,則 NOR 可能遞延生效。
【爭議大綱】
船舶是否已在各方面備妥,以及何時開始計算 laytime。
【意見討論】
應檢視租船條款、港口慣例與檢疫海關程序的實質影響。
【參考解答】
若檢查程序是重大實質條件,ABC 公司可主張 NOR 過早,以降低滯期費。
【相關法規】
Charter Party NOR Clauses:Laytime 自船舶各方面備妥並有效遞交 NOR 時起算。
【大綱】
外錨地 → NOR → 未完成程序 → 靠泊延誤 → 滯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