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跨國科技公司的 CFO。一支產品在 France、Germany、Spain 等市場售出,但它背後的品牌、軟體、專利與設計權可能由另一家集團公司持有。
現在董事會問你:
「銷售公司用了集團的 IP,要不要付費?付多少?這筆錢最後算誰的利潤?」
這就是 IP Holding Company 案例的核心。
跨國企業可以把 patent、trademark、copyright、software、design 或其他智慧財產權集中在特定集團公司,再由各地營運公司取得授權並支付 royalty/licence fee。
這本身並不等於避稅。企業集中管理 IP 可能有真實商業理由。但只要 IP 的所有權、授權價格與公司所在地會改變各國應稅利潤,它就成為國際租稅的重要議題。
European Commission 2016 年 Apple–Ireland 案提供一組極具教學效果的數字。
Commission 當時認定 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ASI)的利潤大量被內部分配給所謂的「head office」。依 Commission 的調查描述,該 head office 沒有員工、沒有自己的辦公場所,主要活動只有偶爾的董事會會議。
Commission 當年的結論是,Apple 在 Ireland 相關安排下的有效公司稅率從 2003 年約 1% 降到 2014 年約 0.005%,並要求 Ireland 追討最高約 €13 billion + interest。
Commission 公布的案例數字顯示,ASI 在 2011 年錄得約 US$22 billion(約 €16 billion) 利潤。
其中只有約 €50 million 被視為在 Ireland 應稅;其餘約 €15.95 billion 沒有在 Ireland 被課稅。ASI 當年在 Ireland 支付的公司稅少於 €10 million,Commission 換算的整體有效稅率約 0.05%。
這組數字非常適合讓學生真正感受到「profit allocation」的重要性:
€16,000 million 利潤 → 約 €50 million 被視為 Ireland taxable profit。
問題不再只是「Ireland 稅率是多少」,而是:到底有多少利潤先被放進 Ireland 的課稅基礎?
做一個純數學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