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性質:曾被廣泛研究的跨國稅務歷史架構之概念型案例;不是針對某一家已受裁罰公司。 教材不提供可直接操作的避稅路徑;著重研究客戶或競爭對手的授權與利潤歸屬,並比對現行法律。

名稱: 雙重愛爾蘭加荷蘭三明治(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不能誤寫為一般貨物三角貿易或臺灣OBU。

一、歷史背景

二、四流+決策

  1. 商流: 客戶與誰簽服務/銷售契約?哪家公司真正擁有或有權授權品牌、軟體及專利?
  2. 資流(資訊流): 查關係人揭露、年報、授權合約、IP所有權、稅務居民證明及可比較權利金資料;注意各年度規則。
  3. 金流: 客戶收入與集團內部權利金、利息及股利要分開追蹤;銀行收付款地不能代替所得真正受益人認定。
  4. 物流: 若交易是雲端軟體及廣告等無形服務,沒有實體貨物流;改記研發、營運及服務履行地,不強造物流。
  5. 決策: 誰開發、維護及管理IP,誰決定授權條件、定價並控制商業與技術風險?決策與人員是否真正存在於聲稱的公司?

三、現行規則改變了什麼?

四、OBU與荷蘭愛爾蘭架構差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