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擱淺與海浪浸損的海損類型與險別適用分析

【案例概要】

某外貿公司依CIF條件進口貨物,賣方代為投保CIC條款的貨運險。船舶於蘇伊士運河擱淺後由拖輪救援,續航至麻六甲海峽時遭遇暴風巨浪,部分貨物受海水浸損。本案探討拖輪費與水損性質,並依事件條件分析應適用之最小保險險別。

【案情介紹】

我國某外貿公司以CIF條件進口2,000箱貨物,賣方依CIC條款投保運輸險。貨輪經過蘇伊士運河時擱淺,後由拖輪協助脫困繼續前進。當船行至麻六甲海峽時遇強風巨浪,有400箱貨物因海水侵襲而濕損。

【案情分析】

需將本案中兩類損失依保險條款進行性質區分:

•拖輪費用:

屬於為避免更大災難採取之非常措施,符合共同海損條件。

•400箱貨水損:

由於自然災害(巨浪)直接造成,為意外風險導致之部分損失,屬單獨海損。

如本案已於蘇伊士運河擱淺,即可視為「運輸工具先發生四種事故之一」,則後續水損得由平安險承保。反之,若未發生擱淺事故,則須投保水漬險(W.P.A.)才可承保。

【爭議大綱】

船隻擱淺與風浪濕損是否構成可保事故?拖輪與海水浸損屬何種海損?是否平安險已涵蓋?

【意見討論】

正方:自然災害導致損失理應涵蓋於所有險種中,平安險亦應賠償水損。

反方:僅當自然災害損失發生於「四種意外事故」之前後,平安險始得承保,否則需另投保水漬險。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