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航空承運人誤交貨物於錯誤收貨人之責任與賠償範圍
【案例概要】
高價電子零件空運至德國後,地勤因公司名稱相似誤交給其他公司,貨物被拆箱使用而無法追回。
【案情介紹】
ABC 公司要求航空公司賠償貨值、客戶違約金及緊急補貨空運費。
【案情分析】
誤交通常屬承運人交付環節疏失;賠償範圍仍受空運公約責任限制、申報價值及可預見損失等因素影響。
【爭議大綱】
航空承運人是否負全額貨值,以及間接損失與急件補貨費是否可請求。
【意見討論】
應區分直接貨損與衍生商業損失,並檢視是否有特別申報價值。
【參考解答】
承運人對錯誤交付應負責,但最終賠償額須依適用空運公約與責任限制判斷;間接損失不當然全額支持。
【相關法規】
Cases 版本以蒙特婁公約作為航空承運責任判斷基礎。
【大綱】
空運 → 誤交 → 貨物無法追回 → 責任限制 → 損害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