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代理出口中資信不明與付款時間差造成的重大損失
【案例概要】
廣東某供貨商與香港買方缺乏出口資格,遂尋找台灣ABC國際貿易公司作為代理出口商。三方透過連環合同安排,由ABC公司收貨後先行支付人民幣貨款給內地供貨商,再待香港買方驗貨後以銀行本票付款給ABC公司。第一批少量貨款安全收回,使ABC放鬆警覺;第二批占總額八成之貨物交付後,香港買方以品質不符為由拒絕提貨與付款,供貨商亦失聯。最終經檢驗發現貨物為殘次寶石,ABC公司損失慘重。
【案情介紹】
2006年,廣東A商人與香港B公司達成出口寶石合作意向,但A商人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無法自行辦理出口報關。兩方遂聯繫到擁有正式進出口權之台灣ABC國際貿易公司,希望由ABC出面作為代理出口商。經多次協商,三方採「連環貿易」結構簽訂兩份合同:
內銷供貨合約:廣東A商人為供貨人,ABC公司為買方,條件為EXW深圳指定倉庫,ABC公司負責自提。
代理出口合約:香港B公司為最終買方,ABC公司為出口代理,條件同為EXW深圳,由B公司安排車輛赴倉庫驗貨提貨。
合同主要條款如下:
總金額:600萬港元,分三批交貨,貨價按10%、80%、10%比例分配。
交貨方式:每月中旬,A商人將當批寶石運至深圳指定倉庫交由ABC公司保管。
付款安排:
(1) ABC公司在收妥每批貨物3日內,須將相當於該批貨值之人民幣貨款電匯支付給A商人;
(2) 香港B公司派人赴倉庫檢驗貨物,如確認數量品質無誤,才將銀行本票交給ABC公司,完成「錢貨兩訖」。
代理費:三批貨物全部交付完畢後,廣東A商人與香港B公司各按合同總額5%支付代理費給ABC公司。
第一批交貨(約占總額10%)於6月15日完成。A商人按約將寶石送達深圳倉庫,香港B公司準時派人檢驗,並當場交付由香港銀行開立的銀行本票給ABC公司。ABC公司在3日內依照與A商人的內銷供貨合約,電匯人民幣貨款給A商人。第一批流程順利,讓ABC公司對A商人與B公司產生信任,且對「雙方各給5%高額代理費」感到滿意。
第二批交貨(約占總額80%)於7月12日運抵深圳倉庫。ABC公司依內部流程連續多日催促B公司前來驗貨,但B公司以「事務繁忙」為由一再拖延。7月16日,為求「履約守信」、避免拖欠供貨商款項,ABC公司依內銷合約規定,先將第二批貨款的人民幣金額電匯至A商人帳戶。然而,香港B公司直到7月20日才派人前來驗貨,並主張:
實際數量與合同不符;
寶石品質粗糙、瑕疵明顯,與樣品及合同描述差距甚大。
B公司要求ABC公司轉告A商人補足數量並改善品質,待複驗合格後才願提貨並交付銀行本票。隨後,ABC公司多次聯絡A商人要求補貨與修補,卻遲遲未獲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