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定牌加工未查證商標權與合約設計不當導致侵權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服裝公司長期為國外客戶代工襯衫。某年客戶提出加強合作的投資意向,承諾出資擴廠並在中東市場獨家代理ABC自有品牌,隨即下達一筆OEM訂單,要求部分商品使用國際知名品牌商標。ABC公司雖覺得可疑,仍照單生產。出貨前遭商標權人舉發為假冒商品,主管機關查扣成品並裁罰,海外客戶不但拒絕負責,還反過來解約、索賠。ABC公司訴訟對象又錯誤,先告主管機關而非惡意外商,導致損失擴大。
【案情介紹】
台灣ABC服裝有限公司為成衣代工廠,多年來主力出口歐、美、中東市場,與墨西哥M公司合作已逾三年,替其生產多款男式襯衫。2009年,M公司表示願與ABC公司深化合作,於5月17日簽署合作意向書,主要內容包括:
M公司願意出資30萬美元,協助ABC公司擴建一條年產60萬件襯衫的新產線。
M公司承諾未來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市場,獨家代理銷售ABC自有品牌「BAK」襯衫。
雙方約定於當年8月之前完成正式合作協議,意向書為後續合作基礎。
在合作氣氛良好的情況下,M公司於6月1日下達一筆訂單,要求ABC公司代工6000件男式襯衫,總金額約3.2萬美元:
其中1500件使用ABC自有品牌「BAK」。
另外4500件則要求在領口、袖口等顯眼處縫上知名國際品牌「VERSACE」標識。
ABC公司負責人對於「同一筆訂單同時使用自有品牌與國際名牌」略感疑惑,曾私下詢問業務人員:「對方真的取得品牌授權嗎?」但由於雙方合作已久,加上對方承諾投資擴廠,便未進一步要求M公司提出商標授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只憑傳真訂單上的商標圖樣便安排生產。
6月18日,6000件襯衫全部完工,ABC公司依例向檢驗機構提出報檢,準備辦理出口。然而幾天前,當地主管機關已收到該國「VERSACE」商標權人代理人之舉發,指稱有工廠正在加工假冒品牌服裝。品質技術監督單位(以下簡稱質監機關)展開調查,掌握ABC公司正在加工貼有「VERSACE」標識的襯衫,遂於襯衫經檢驗合格、準備報關出口前,趕赴工廠查封該批4500件成品。
隨後,商標權人對該批襯衫出具鑑定意見,認定為「假冒特定品質之產品」。質監機關依據當地產品品質與商標保護相關法規,認定ABC公司違反產品標示及假冒名牌規定,除沒收4500件假冒襯衫外,並裁罰新台幣約合數十萬元。
遭查處後,ABC公司聯繫M公司,希望其出面提供授權證明或協助與品牌權利人溝通。但M公司反而發出聲明,主張:
ABC公司加工的假冒商品無法出運,已嚴重影響其商譽與訂單履約;
將依訂單條款向ABC公司索賠約2.7萬美元,並直接自應付貨款中扣除;
因「當地投資環境不佳」,決定終止與ABC公司的後續合作與投資計畫。
在失去主要客戶、成品被沒收、又被扣款索賠的情況下,ABC公司一度將怒氣指向質監機關,認為查處過於嚴苛,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鍰。第一審法院認為質監機關程序有疑義,一度判決ABC勝訴;然而二審法院改判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