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來料加工中檢驗與備用信用證軟條款造成的履約風險
【案例概要】
台灣ABC玩具公司接受美國B公司委託,從事毛絨玩具來料加工。B公司供應原料,ABC加工後再出口回美國。合約要求B公司開即期信用證支付加工費,ABC則須開立履約保函(以備用信用證形式)保障原料與運費。合約並約定由B公司指定檢驗機構在出貨前於工廠檢驗,且須符合美國最新安全標準。後因美國調高玩具標準,B公司藉檢驗報告認定成品不合格,拒絕收貨並憑ABC開立的備用信用證向銀行索賠。ABC因未妥善處理軟條款與不可抗力條款,蒙受重大損失。
【案情介紹】
2010年,台灣ABC玩具公司透過中間商介紹,與美國B公司簽訂一份來料加工毛絨玩具合同。由B公司供應製造毛絨玩具所需的各項原材料,以CIF方式運抵台灣指定港口;ABC公司依B公司提供的規格、樣品與包裝要求加工成品,並於約定期限前裝運回美國指定港口。
結算方式約定:B公司應於簽約20日內開立不可撤銷的即期循環信用證,支付加工費、成品回運運費與保費;ABC公司則須透過台灣H銀行開立一張以B公司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實際採備用信用證形式,金額約70萬美元,保障B公司對已供原料價值、運費及相關損失之請求。
檢驗條款約定,B公司有權指定國際檢驗機構於成品出運前派員至ABC工廠進行抽樣檢驗;如檢驗結果符合合同規範與美國相關進口標準,出具合格證書,B公司即依信用證付款;如不符合標準,檢驗機構得拒絕出具合格證書,B公司可憑ABC公司開立之備用信用證要求償付原料價值、運費及其他損失。
不可抗力條款另約定:若美國政府對毛絨玩具規格或安全標準有重大變更,且ABC公司無法遵守新標準,ABC得在接獲通知30日內書面告知B公司無法依新標準履約,雙方可依不可抗力處理,ABC不負違約責任。
簽約後,ABC公司依約開立備用信用證,但B公司遲遲未開出應支付加工費的即期信用證。ABC公司遂在備用信用證中加列未生效條款,約定備用信用證僅在B公司確實開出主信用證後才生效。其後B公司終於開出主信用證,條款要求隨附SGS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成品符合美國進口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書。
合同履行期間,美國主管機關提高毛絨玩具的安全與化學物質標準。B公司雖通知ABC,但ABC未在30日內正式回覆是否有能力達到新標準,也未提出修改價格或變更條件的書面要求,仍依原生產條件繼續加工。
第一批成品完成並即將裝運時,B公司依約委託SGS代表到工廠檢驗。檢驗結果認定成品不符合最新美國國家標準,SGS拒絕出具合格證書。ABC因此無法依信用證議付,貨物也無法按期出運。B公司隨後以ABC未依約交付符合美國現行標準的貨物為由,向H銀行提交索賠聲明、原料發票及提單副本,依備用信用證請求付款。H銀行依信用證獨立性及文件表面相符原則付款,ABC公司因此承受巨額損失。
【案情分析】
本案首先反映檢驗條款的「軟條款」風險。付款條件與B公司指定檢驗機構是否出具合格證書完全綁定,而且適用標準指向變動中的美國現行標準,而非簽約時已確定的技術規範。這使ABC公司對檢驗結果及後續付款幾乎沒有控制能力。
其次,備用信用證與主信用證並未形成實質對等。即使備用信用證以主信用證開立為生效前提,只要主信用證本身含有由買方控制的檢驗條件,ABC仍可能同時面臨「主信用證無法請款、備用信用證卻被索賠」的雙重風險。
第三,ABC未善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保護。原書明確指出,美國標準提高後,ABC本可在30日內評估加工能力並提出撤約或重新議價;也可提早安排檢驗,確認新標準是否能達成。ABC拖過30日期限,使原可主張的撤約理由喪失,反而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原書建議若採來料、來樣加工,檢驗機制可改由國內檢驗機構依委託方提供、且符合進口國標準的樣品進行生產中隨機檢驗及裝運前檢驗,以便提早發現不合格批次並返工,避免等到整批成品待運時才發現問題。
【爭議大綱】
來料加工下,檢驗條款應由進口國指定機構單方控制,還是由雙方共同認可之檢驗機構執行?
進口國標準於履約期間提高時,加工方是否應立即啟動不可抗力條款重新協商或撤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