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代自訂責任條款限制空運高價儀器遺失賠償
【案例概要】
ABC 公司委託貨代空運高價實驗儀器,貨代標準條款載明賠償上限為運費三倍或新台幣十萬元取低者。貨物遺失後,貨主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
【案情介紹】
貨值遠高於貨代條款上限,雙方因此就格式條款有效性發生爭議。
【案情分析】
Cases 版本指出,限制責任之定型化條款若已清楚提示、未顯失公平且無重大過失,通常可能有效。
【爭議大綱】
責任限制條款是否已充分揭露,以及其金額是否過低到失去合理性。
【意見討論】
貨主對高價貨物應另行申報價值或投保;貨代則應對限制責任條款作顯著提示。
【參考解答】
在無重大過失且條款有效納入契約時,貨代責任很可能受上限限制。
【相關法規】
民法格式契約原則:責任限制條款若已明確提示且未顯失公平,原則上有效。
【大綱】
高價儀器 → 空運遺失 → 格式條款 → 賠償上限 → 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