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總運單與分運單雙層結構下貨損責任主體

【案例概要】

ABC 公司透過貨代集運出口玻璃製品,航空公司對貨代簽發總運單,貨代再對 ABC 公司簽發分運單。途中貨損後,ABC 同時向貨代與航空公司追償。

【案情介紹】

案件存在 Master AWB 與 House AWB 雙層契約結構,兩層責任上限可能不同。

【案情分析】

依 Cases 版本,貨代簽發 House AWB 時,對托運人原則上被視為契約承運人;航空公司則為實際承運人。

【爭議大綱】

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各自責任,以及兩層責任上限不一致的差額由誰承擔。

【意見討論】

貨代應使分運單責任條款與總運單接軌,以降低責任不對稱。

【參考解答】

ABC 可先依分運單向貨代主張;貨代再依總運單向航空公司追償,差額則依雙方契約判斷。

【相關法規】

House AWB 與 Master AWB 實務:貨代簽發分運單者通常視為對托運人的契約承運人。

【大綱】

總運單 → 分運單 → 貨損 → 契約承運人 → 實際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