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危險品空運申報不實與承運人安全義務之責任分配

【案例概要】

ABC 公司出口含鋰電池儀器設備,僅向貨代表示為一般電子產品,未依 IATA 危險品規則完整申報。貨物在航空倉儲期間起火,波及其他貨物。

【案情介紹】

航空公司與其他貨主向 ABC 求償,ABC 則主張貨代與航空公司也未盡安全查核義務。

【案情分析】

Cases 版本明確將危險品識別、分類、包裝、標示與文件製作列為托運人責任;未申報通常使托運人承擔主要責任。

【爭議大綱】

托運人申報義務與貨代、航空公司安全查核義務的責任比例。

【意見討論】

承運人可能仍有作業安全義務,但不得以此掩蓋托運人未申報危險品的根本問題。

【參考解答】

ABC 公司通常須承擔主要責任;如能證明貨代或承運人另有重大安全疏失,才可能分擔部分損害。

【相關法規】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危險品的識別、分類、包裝、標示、貼標與文件由托運人負責。

【大綱】

鋰電池 → 未申報 → 倉儲起火 → 他貨受損 → 危險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