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美國一家大型製藥公司的稅務主管。英國母公司擁有重要藥品商標與產品無形資產,美國子公司負責龐大的銷售與行銷。問題來了:一顆藥在美國賺到的利潤,究竟有多少應留在美國?又有多少應透過集團內部付款歸屬英國母公司?
這正是 GlaxoSmithKline(GSK)與美國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長期爭議的核心。爭議涉及 1989–2005 年間的 transfer pricing;其中 Tax Court 案主要涉及 1989–2000 年。IRS 指出,爭點包括英國母公司擁有的產品無形資產與商標,以及美國公司在當地行銷等活動究竟創造多少價值。
2006 年雙方和解。依 IRS 公布資料,GSK 同意支付約 US$3.4 billion(含利息),並放棄要求退還約 US$1.8 billion 所得稅的主張。IRS 當時稱 US$3.4 billion 是為解決稅務爭議而收到的最大單筆付款。
假設一項藥品最終在美國市場創造 US$100 的集團利潤。真正困難的問題不是「公司有沒有賺 US$100」,而是:
英國母公司:我們研發、持有產品無形資產與商標,因此應取得較大的報酬。
美國子公司:但我們投入龐大的行銷、銷售與市場開發,美國市場的成功不能全部視為英國 IP 的功勞。
IRS:關係企業之間不能任意決定哪家公司拿多少利潤;價格應符合 arm's length principle(獨立企業原則)。
一家台灣母公司以每台 US$700 的集團內部價格把設備賣給美國子公司,美國公司以 US$1,000 售出。
若一年賣 100,000 台:美國公司帳面毛利為 US$30 million。
如果集團內部價格改成 US$900,美國公司毛利只剩 US$10 million。只改一個「內部價格」,US$20 million 的利潤所在地就改變了。
如果你是 CFO,你會如何證明 US$700 或 US$900 才合理?如果你是 IRS,你會要求哪些資料?研發、品牌、銷售團隊、庫存風險、保固責任、廣告費,哪些因素最能決定利潤應留在哪裡?
Transfer Pricing 本身不是逃稅。跨國集團必然需要為關係企業交易訂價。真正的爭點是:關係企業之間的價格是否反映各公司真正執行的功能、使用的資產與承擔的風險。
請學生畫出「英國母公司 → 美國子公司 → 美國消費者」的商品、IP 與資金流,然後分別扮演 GSK、IRS 與 Tax Court,提出自己認為合理的利潤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