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選錯險別導致無法獲賠的責任歸屬與風險控管
【案例概要】
G公司以CIF條件進口英國製檢測儀器,貨到後發現部件變形。賣方推諉無責,保險公司則指出保單僅含ICC(C)協會條款,並未投保破碎險。最終無法獲得理賠,G公司需自費更換零件,蒙受金錢與時間損失。
【案情介紹】
G公司進口一批英國檢測儀器,因訂單金額不大,合同僅載明「保險由賣方負責」,未詳列險別。到貨後發現有零件因變形而無法使用,外商主張貨物出廠合格,拒絕負責。商檢局認定損壞係運輸中受到擠壓與震動所致。G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經查其保單僅投保ICC(C)條款(最低保障),未加保「破碎險」,因此不符賠償條件。
【案情分析】
本案損失屬運輸中常見的震動與擠壓所致,如未加保「碰損破碎險」(clash and breakage insurance),ICC(C)條款並不涵蓋此類損害。G公司在委託賣方辦理保險時,未明確要求加保適用險別,屬於風險控管失誤,導致無法理賠。
【爭議大綱】
損失應歸責於賣方保險不當,還是買方未主動確認險別?如何判斷投保險種是否符合風險需求?
【意見討論】
正方:買方應假定賣方會妥善處理保險責任,損失應由賣方或保險公司負責。
反方:即使由賣方負責投保,買方仍有責任審查保障內容是否適合,否則後果自負。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根據CIF條件,雖由賣方負責投保,但買方有義務確認投保範圍與險別是否符合實際需求。未加保破碎險即為G公司自身管理疏忽,屬風險轉嫁失敗。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CIF條款:
"The seller must obtain at its own expense cargo insurance complying at least with the minimum cover under th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賣方只須負責投保ICC(C)最低保障,買方如需更高保障應另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