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售貨確認書效力、買方未提貨違約與CISG下收貨義務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透過中國合作工廠向韓國買方出口成衣,雙方以傳真簽署售貨確認書,約定FOB上海、183000件成衣。買方代表於工廠完成現場驗貨並在洗標上加蓋檢驗章後,貨物依指示送至指定倉庫等候裝船。其後買方遲遲未提供船舶資訊,也未支付貨款,並在逾期一年多後以「面料與車縫工藝不良」為由拒收,致貨物長期滯留倉庫產生倉租。賣方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售貨確認書具合同效力、買方構成違約並負擔價款與延遲產生之損失。
【案情介紹】
2012年4月13日,台灣ABC公司與韓國J商社以傳真形式簽訂編號為02JAWX-A0005之售貨確認書,主要內容如下:
貨物:羅緞布料成衣共計183,000件。
價格:總價款57,651美元,價格條件為FOB上海。
裝運期:2012年5月2日前完成裝運。
裝運港:上海港;目的港:韓國指定港口。
ABC公司委託中國某服裝加工廠依規格生產,完工後通知J商社派員驗貨。J商社派出驗貨人員至工廠逐件抽查,並在每件成衣洗標上加蓋代表「合格」之檢驗章,表示驗收通過。
依J商社要求,ABC公司指示工廠於2012年5月2日將貨物送達榮鑫公司C2771A倉庫,準備待J商社安排船期裝船。此後ABC公司多次催問船名、裝船指示與付款安排,但J商社遲遲未回覆,也未開立信用證或支付貨款。
直到2013年7月16日,J商社才致函ABC公司,主張:
羅緞面料品質不佳;
縫製工藝粗糙,與其市場要求不符;
因品質嚴重問題,中止進口該批貨物。
在此期間,貨物一直滯留在榮鑫倉庫,ABC公司除無法收款外,還須負擔累積倉儲費用。經多次協商不成,ABC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
售貨確認書為具完全效力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買方未按FOB條件履行提貨與安排裝船義務,構成違約;
買方應支付貨款並補償倉儲費用及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