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國際貨物在台灣境內陸運轉運階段之責任歸屬
【案例概要】
ABC 公司出口機械設備至歐洲,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安排台中工廠至高雄港的國內陸運,再接續海運。國內卡車途中發生事故造成貨損,爭議在 MTO 與分段陸運承運人的責任及賠償上限。
【案情介紹】
CIF 鹿特丹交易下,貨物於台灣境內卡車轉運階段受損。
【案情分析】
依 Cases 整理版本,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外負全程責任,不因實際由陸運公司執行該段而免責;其後可再向實際責任承運人追償。
【爭議大綱】
貨主可否逕向分段承運人請求,以及 MTO 能否援用分段陸運較低責任上限對抗貨主。
【意見討論】
應先檢視多式聯運契約責任範圍與損害發生區段,再處理 MTO 與陸運公司的內部追償。
【參考解答】
ABC 公司可向 MTO 依多式聯運契約請求賠償;MTO 不得僅以國內陸運公司的較低上限直接對抗 ABC 公司。
【相關法規】
多式聯運一般原則:MTO 對全程運輸負責,縱實際運送由其他承運人執行亦同。
【大綱】
門到港 → 國內陸運事故 → 分段承運人 → MTO 全程責任 → 內部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