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多式聯運提單物權憑證功能與無單放貨責任
【案例概要】
ABC 公司採信用狀交易,由 MTO 簽發可流通多式聯運提單。目的地代理未收回正本提單,僅憑買方與代理保函即放貨;後買方破產未付款,ABC 公司與銀行持正本提單卻失去貨權。
【案情介紹】
買方以電放保證方式要求先行放貨,MTO 海外代理未取得正本提單即交貨。
【案情分析】
可流通多式聯運提單具有控制貨物與物權憑證功能;未取得正本或有效授權即放貨,構成典型無單放貨風險。海外代理的行為原則上仍可能歸責於 MTO。
【爭議大綱】
保函放貨效力、MTO 對海外代理責任,以及正本提單持有人之損害請求。
【意見討論】
信用狀交易中,擅自以保函替代正本提單會直接破壞貨權與付款控制機制。
【參考解答】
MTO 應對未收回正本提單而放貨所生損害負責,除非能證明持有人已合法授權電放或放棄提單控制權。
【相關法規】
多式聯運提單與無單放貨原則:可流通運輸單據未經正本交付或有效授權,不得向無權人交貨。
【大綱】
信用狀 → 可流通提單 → 保函放貨 → 買方破產 → MTO 無單放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