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多式聯運提單物權憑證功能與無單放貨責任

【案例概要】

ABC 公司採信用狀交易,由 MTO 簽發可流通多式聯運提單。目的地代理未收回正本提單,僅憑買方與代理保函即放貨;後買方破產未付款,ABC 公司與銀行持正本提單卻失去貨權。

【案情介紹】

買方以電放保證方式要求先行放貨,MTO 海外代理未取得正本提單即交貨。

【案情分析】

可流通多式聯運提單具有控制貨物與物權憑證功能;未取得正本或有效授權即放貨,構成典型無單放貨風險。海外代理的行為原則上仍可能歸責於 MTO。

【爭議大綱】

保函放貨效力、MTO 對海外代理責任,以及正本提單持有人之損害請求。

【意見討論】

信用狀交易中,擅自以保函替代正本提單會直接破壞貨權與付款控制機制。

【參考解答】

MTO 應對未收回正本提單而放貨所生損害負責,除非能證明持有人已合法授權電放或放棄提單控制權。

【相關法規】

多式聯運提單與無單放貨原則:可流通運輸單據未經正本交付或有效授權,不得向無權人交貨。

【大綱】

信用狀 → 可流通提單 → 保函放貨 → 買方破產 → MTO 無單放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