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港口倉儲期間之水災損失是否仍屬一切險承保範圍

【案例概要】

中國C公司自新加坡A公司以CIF條件購買白糖500噸,A公司代為投保海運一切險。貨物運抵上海港後,C公司辦理報關與提貨手續時,突遇特大海潮導致部分貨物在港口倉庫中浸泡損毀。保險公司拒賠並主張責任已終止,雙方針對保險責任期間產生爭議。

【案情介紹】

新加坡A公司與中國C公司簽訂CIF(上海)合約,A公司為賣方並負責投保一切險。2000年7月21日,白糖500噸運抵上海港,經檢驗發現10%為髒包,C公司向法院申請扣船並追究承運人責任。貨物卸於港口倉庫中,並委託第三人辦理報關提貨。7月24日晚,港區突遭特大海潮,導致200噸白糖被水浸泡報廢。C公司據此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拒賠,理由為保險責任已於貨物進入目的倉庫時終止。

【案情分析】

根據CIC條款,一切險(All Risks)責任期間為“倉對倉”(warehouse to warehouse)。此即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倉庫起,至運達目的地收貨人最終倉庫止。貨物進入港口倉庫後,如該倉庫即為收貨人最終儲存地點,保險責任已終止。C公司未於責任期間內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可依法不予賠償。

【爭議大綱】

港口倉庫是否視為C公司最終收貨倉庫?特大海潮屬意外損害是否應由保險負責?

【意見討論】

正方:港口倉庫非C公司指定倉庫,責任期間尚未結束,故損失應屬保險範圍。

反方:貨物已進港後由收貨人操作進倉,保險責任隨即終止,後續損失非保險責任。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本案所涉港口倉庫如未明確指定為「中轉倉」或臨時存放地,而實際上構成C公司之收貨終點,依CIC條款,保險責任已完成交付,即使未完成報關程序,亦不影響保險責任終止事實。

【相關法規】

ICC(A) 2009 Clause 8.1:「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leave the warehouse ... and terminates on delivery to the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中譯: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原出貨地倉庫起至其進入保單列明之最終目的倉庫止。

【延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