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跨國集團財務長。銀行剛提出一種很聰明的金融工具:在 A 國,它被當成「債務」;但在 B 國,同一工具卻可能被當成「股權」。
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所以呢?
真正有趣的是,兩國可能因此對同一筆付款給出完全不同的稅務答案。
假設 A 國子公司向 B 國母公司支付 US$10 million。
A 國認為這是一筆「利息」。因此 A 國公司說:這是融資成本,我要從應稅所得中扣除 US$10m。
但 B 國認為同一金融工具是「股權」,因此這 US$10m 可能被視為股權相關收益,並依 B 國自己的制度取得不同待遇。
結果可能出現:
A 國:扣除 US$10m。
B 國:沒有對應的普通利息所得納稅。
這就是 OECD 所稱的 Deduction / No Inclusion(D/NI) 類型之一。
另一種 mismatch 可能形成 Double Deduction(DD):同一筆經濟支出,在兩個司法管轄區都被拿來扣除。
對學生來說,可以把它想成:「你只付了一張 €1,000 的發票,卻在兩份不同國家的報稅表上都說『這是我的成本』。」
關鍵不一定是某個國家的稅率特別低,而是兩國的法律分類彼此沒有對上。
A 國看著一隻動物說:「這是鴨子。」
B 國看著同一隻動物說:「這是兔子。」
跨國集團真正利用的是 分類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