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仲介與債務承擔界線:催款承諾是否變成付款義務
台灣燦林公司透過中間商偕格公司媒合,將布料銷售給巴基斯坦買方,但買方逾期未付。偕格公司曾表示會協助匯入部分款項,燦林公司因此主張偕格已承擔債務並應對未收貨款負責。案例重點在於如何從交易文件、信用狀開立對象與傭金設計判斷中間人的法律角色,以及「協助催收」是否已上升為付款保證或債務承擔。
燦林公司透過偕格公司引介巴基斯坦買方,交易以商業發票、裝運單據與信用狀為核心,並在確認書中約定偕格可按成交金額取得一定比例傭金。買方到期未付款後,燦林公司向偕格催款;偕格曾表示會協調境外付款方並協助部分款項匯入,但對其他欠款則要求燦林直接向買方追償。
法律關係不能只看誰負責最多溝通,而應看契約文件如何配置交易風險與對價。發票、信用狀、付款路徑與傭金安排若都指向巴基斯坦買方為真正買受人,偕格較可能只是居間或仲介。債務承擔則需有明確的承擔意思,單純表示協助轉匯或催收,通常不足以推定中間人願以自身名義負清償責任。
主張偕格負責的一方可指出,其長期主導談判與履約聯繫,且曾就部分欠款提出具體匯款承諾,足以使供應商形成信賴。反方則可主張,文件明確顯示真正買方另有其人,偕格僅依傭金取得居間報酬,協助催款不等於承擔買方債務。若將協助收款一律解釋為付款保證,也會使一般貿易仲介面臨過高風險。
較合理的判斷是偕格屬居間/仲介,而非買方或付款保證人。若供應商希望將買方不付款風險移轉給中間人,應在契約中明確採背對背買賣、保證契約、銀行保函或 Standby L/C,而不能僅依事後催款訊息推定債務承擔。
Incoterms 2020;UCP 600;中華民國民法中關於居間、委任、債務承擔與保證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