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簽約、審證失誤致損案

【案例概要】

中國東方公司向B公司出口凍對蝦,合同約定5月裝運、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賣方開具見票後30天付款的跟單匯票議付。B公司延遲至6月20日才開出信用證,且規定信用證在收到授權書後才生效。

【案情介紹】

中國東方公司向B公司出口凍對蝦,合同約定5月裝運、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賣方開具見票後30天付款的跟單匯票議付。B公司延遲至6月20日才開出信用證,且規定信用證在收到授權書後才生效。東方公司未審核出此「軟條款」,7月5日裝船,卻因信用證未生效被拒付。後改為承兌交單見票30天付款方式,但最終因單證不符和托收費爭議,東方公司損失20%貨款及托收費。

【案情分析】

簽約失誤:未在合同中明確開證期限,導致B公司延遲開證並更改裝運期。

審證不慎:未注意信用證「軟條款」,如「授權書後生效」,削弱了付款保障。

支付方式變更失誤:由信用證改為托收方式,降低了付款保障。

制單不慎:產地證與發票不符,給對方拒付理由。

托收費誤操作:未明確托收費「不得免除」,最終由賣方承擔。

【爭議大綱】

信用證軟條款為何易致風險?

如何避免簽約與審證失誤?

托收方式的風險與注意事項?

【意見討論】

Q: 如何避免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風險?

【參考解答】

  1. 確保信用證中無需買方額外行為才能生效。 2. 在合同中明確開證期限及條件。 3. 審證時仔細檢查所有條款,避免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