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簽約、審證失誤致損案
【案例概要】
中國東方公司向B公司出口凍對蝦,合同約定5月裝運、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賣方開具見票後30天付款的跟單匯票議付。B公司延遲至6月20日才開出信用證,且規定信用證在收到授權書後才生效。
【案情介紹】
中國東方公司向B公司出口凍對蝦,合同約定5月裝運、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賣方開具見票後30天付款的跟單匯票議付。B公司延遲至6月20日才開出信用證,且規定信用證在收到授權書後才生效。東方公司未審核出此「軟條款」,7月5日裝船,卻因信用證未生效被拒付。後改為承兌交單見票30天付款方式,但最終因單證不符和托收費爭議,東方公司損失20%貨款及托收費。
【案情分析】
簽約失誤:未在合同中明確開證期限,導致B公司延遲開證並更改裝運期。
審證不慎:未注意信用證「軟條款」,如「授權書後生效」,削弱了付款保障。
支付方式變更失誤:由信用證改為托收方式,降低了付款保障。
制單不慎:產地證與發票不符,給對方拒付理由。
托收費誤操作:未明確托收費「不得免除」,最終由賣方承擔。
【爭議大綱】
信用證軟條款為何易致風險?
如何避免簽約與審證失誤?
托收方式的風險與注意事項?
【意見討論】
Q: 如何避免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風險?
【參考解答】